|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评定办法(试行) |
| 发布人:陈文兴 发布时间:2024-04-17 浏览次数:1829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价值引领、弘扬优良学风,树立更加鲜明的人才培养导向。科学运用认定结果,提升科研管理水平,鼓励教职工潜心研究创新创造。着眼学院发展规划与远景建设目标,完善学院科技工作量评价体系。结合我院学科优势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技成果认定突出高质量导向、坚持分类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实施多元评价、完善高水平成果评价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学术不端“零容忍”,学院有权对科技成果获得的过程审查。有违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科技项目与成果,学院不予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各类科技成果的认定、资助和科技工作量的核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岗教职工以“兰州职业技术学院”为独立署名单位,或以联合申报单位署名并签有合作协议的各类科技成果的认定与管理。 第二章 成果分类及评定标准 第六条 科技项目认定 科技项目分为纵向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和横向科技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两类。 (一)纵向项目指学校承担的由国家、省、市等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等。分为国家级重大项目、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市厅级项目和院级项目五个等级。 1.国家级重大项目是指国家各部委代表国家下达的部分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杰出青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重大、杰出青年);科技部重大专项等。 2.国家级项目是指除列入国家级重大项目以外的国家各部委代表国家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面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面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招标)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各类科技项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项目等。 3.省部级项目是指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优秀青年教师基金项目;教育部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科技部科技计划研究项目等;各部委科技计划和规划项目(含软科学类研究项目)以及包括其他代表国家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立项的科研计划项目等。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甘肃省人文社科项目、中华职业教育社科研项目、甘肃省科协科研项目等。 4.市厅级项目是指市(厅)级政府代表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依托学院的各省级科技平台开展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甘肃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甘肃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甘肃省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甘肃省高等学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甘肃中华职业教育社项目、市科技局、市社科院、市科协项目等。 5.院级项目是指由学院资助立项的各类项目。 (二)横向项目主要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自然人等,以委托研究、合作研究(含国际合作)、招投标等方式,就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协作、咨询、转让等科技活动,依据协议签订,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最终研究成果由资助单位应用的研究项目。 在项目立项中我院未作为合作单位,但我院教师参与并有经费进入学院账户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横向项目认定。所有横向科研项目不认定级别,按照实际到款额核定。 第七条 学术论文认定 学术论文指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中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研究性学术论文。对于发表在增刊、副刊、特刊、专刊、内部期刊以及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公布的《国际期刊预警名单(试行)》、中信所发布的黑名单及预警名单期刊中的论文,均不予认定。 (一)期刊类 1.核心论文。包括国内核心刊物收录及国外索引收录并公开发表的文章。认定分为A类和B类两个等级。 核心论文A类主要以国内核心刊物包括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等收录。国外索引收录包括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A&HCI(艺术人文录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SSH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等收录为准。 核心论文B类主要以CSSCI扩展版、CSCD扩展库期刊、SCI-E(扩展库)、学术会议论文EI(CA)等收录为准。 2.省级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CN”“ISSN”两种刊号均可查)上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省级学术会议论文收录2次核定为1篇省级论文。 (二)报刊类 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上的文章,按核心论文A类认定。 发表在省级权威报主要指各省市自治区党报理论版,《中国社会科学报》《科技日报》《中国教育报》《法制日报》《党的建设》《甘肃日报》理论版上的文章,按省级论文认定。 (三)转载类 《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摘录(不少于3000字),按照核心论文A类认定。 认定标准: 1.发表的论文同时被收入不同目录的,以最高级别认定。同一篇论文改变语言,发表在中外两个期刊的论文(内容相似或相同),只认定1篇,不予重复认定。 2.所有学术论文必须具有CN、ISSN正式刊号并能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门户网站查询到,被SCI、EI、ISTP(CPCI)、SSCI、A&HCI、SCI-E、CSCD、CSSCI等收录论文要提供有检索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 3.期刊以发表时的级别认定。转载、摘录等以转载、摘录相关媒介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4.在报纸非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其相应级别比理论版论文下调一类;刊登于报纸、期刊、论文集上的学术论文原则上不少于3000字;短论、书评、会议综述等文章在原级别基础上降低一类。 5.省级论文须在中国知网、维普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首页能够检索到方予以认定。 第八条 科研成果获奖认定 科研成果获奖分国家级、全国性、省级、市(厅)级四级。所有级别科研成果获奖证书以公章为认定标准。 1.国家级主要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级优秀教材奖。 2.全国性主要包括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社科研究成果奖;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立项国家级职业教育优质教材、入选国家级职业教育规划教材的成果。 3.省级主要包括省委或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利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敦煌文艺奖、省级优秀教材奖。 4.市厅级主要包括省(市)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等职能主管部门颁发的科研成果、论文、立项的省级职业教育优质教材、省级职业教育规划教材的成果等相关成果或奖项。 第九条 学术著作认定 (一)学术著作指由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具有独立书号(ISBN),字数不少于12万字的理论著作。主要包括学术专著、编著与译著等正式出版物。 (二)学术著作的等级根据著作出版社的类别认定为A类和B类两个等级。根据出版社在国内的影响力划分。 1.A类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等36家出版社。 2.B类出版社:指未列入A类出版社名录以外有公开标准的国内书号(ISBN和CIP)的出版社。 (三)多人完成的著作类成果,须在书中列明参与人具体工作排名、分工情况、完成章节和字数的相关页,否则不予以认定。 第十条 标准认定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其他标准不予认定。 1.标准必须是以“兰州职业技术学院”为署名单位能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检索到的,若该平台检索不到的标准,需提供标准所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2.国家标准要具备GB、GB/T或GB/Z等国家标准代号,行业标准要具备本行业标准代号(不含专业教学标准),地方标准要具备“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代码的地方标准代号。 3.修订标准和非技术标准不在此认定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 科研服务社会成果认定 科研服务社会成果分智库、提案、知识产权三类。 (一)智库成果认定需有有关领导具体明确的肯定性批示,不包括“阅”、“圈阅”等批示。 1.智库成果A类。被现任党和国家领导人作出肯定性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并明确要求有关单位予以采纳的;入选《国内动态清样》、《国内动态清样附页》内参的。 2.智库成果B类。被中央部委现任正部级领导干部、甘肃省委书记或省长(不含副职)作出肯定性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并明确要求有关单位予以采纳的;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成果要报》以及教育部《教育部简报(大学智库专刊)》上刊登的文章;入选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内参的。 2.智库成果C类。被兰州市委书记或市长(不含副职)作出肯定性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并明确要求有关单位予以采纳的。入选市委、市政府内参的,同时字数不少于1500字。 (二)提案成果认定 提案成果认定分为A、B、C三个等级。提案成果A类为全国两会代表(委员)递交的议案(提案)被列为重点督办的;提案成果B类为省级两会代表(委员)递交的议案(提案)被列为重点督办的;提案成果C类为市级两会代表(委员)递交的议案(提案)被列为重点督办的,此类提案成果每年每人核定不超过两篇。 (三)知识产权认定 知识产权认定分为A 、B 、 C 三个等级。A类指国家发明专利,B类指国家实用新型专利,C类指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知识产权认定以《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文件规定为依据。 第三章 成果备案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须进行备案制度,所有成果须全部录入学院科研管理系统。科技处代表学院负责全院各类科技成果的备案,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科技成果的备案。各部门备案的科技成果与科技处不一致的,以科技处备案为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项目及成果,不予备案和认定。 (一)发生知识产权归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未提交成果原件的; (四)提交成果相关信息不完整、影响备案的。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认定以当年在科研管理系统备案的成果为准,未备案的成果不予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未在本办法中列明的科技成果,学院不予认定。 第十六条 学院其他各类文件中,凡涉及科技成果认定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如有重大异议按程序提交学院相关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级出版社目录
二.法学类: (9)法律出版社(10)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三.经济学类: (14)经济科学出版社 四.政治学、社会学类: (15)中央編译出版社(1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7)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8)新华出版社(19)世界知识出版社(20)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五.文学类: (21)人民文学出版社(22)外国文学出版社(23)上海译文出版社 六.教育类 (24)高等教育出版社(25)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6)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7)辽宁教育出版社 七.艺木类 八.计算机类 九、外语类 十.管理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