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
| 发布人:陈文兴 发布时间:2024-04-17 浏览次数: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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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文件精神,加强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做好科研服务工作,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我院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科研经费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及使用学院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属于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具体项目归类在项目立项时予以认定。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实行学院、基层科研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 基层科研管理单位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属各学院、各党总支、各处(室)单位等。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研究规律,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严格执行科研项目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严格遵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制度规定。 (三)科研项目经费全部为学院收入,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于学院资产,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职责与权限 (一)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负责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预算(项目任务书)和签订的合同及有关财务规定使用经费。 (二)对科研项目经费(含结余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及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第五条学院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合作,共同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科技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申请、签约、检查、结项、考核、科研项目信息公开等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审核、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党政办公室完成项目合同的签订;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科研项目经费采购(设备、材料、外协等)相关业务的审核;协助学术委员会、纪委处理科研项目学术不端问题等相关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为项目主持人提供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协助项目主持人核定并发放项目绩效费用及额度并完成结题财务验收。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与科研项目经费相关的设备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工作。做好设备的报增、分类、登记、建账、报废等管理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实施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违规违纪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并开展警示教育工作。 第六条基层科研管理单位职责与权限 (一)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项目实际需要,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二)依据项目团队成员,支持其进行科研项目申请、签约、检查、结项等初步审核,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进行督促。 (三)监督项目负责人合理安排预算并按规定使用。审核项目绩效发放对象及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绩效。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所有科研项目经费按国家批复或学院批准的项目预算进行管理,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由此引起的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项目主持人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按要求填写预算说明。 第八条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批复预算的开支范围、标准和项目研究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经费预算依次经所在基层科研管理单位、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拨款单位批复。 第九条科研项目预算按照申请(申报)书、任务书、合同或协议等的(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或约定的,按照拨款单位批准的其他有效文件中注明的预算执行;批准文件中只注明总金额未注明明细预算的,以项目负责人报送给拨款单位的预算为准执行;项目负责人报送给拨款单位的预算总额大于批准额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调整预算后执行;拨款单位只确定总金额,项目负责人没有报送给拨款单位明细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或学院规定自主确定预算后执行。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将应缴纳的税费、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等足额纳入项目预算。批复的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有科学、合法合规的依据,但间接费用不允许调整。需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批的,按规定办理。院级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费用。 第十一条项目财务验收需出具审计报告的,项目主持人必须从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审计机构中选择审计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未对审计机构作出规定的,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前,项目主持人需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学院计划财务处核实,并及时将审计报告报送学院审计处备案。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计划财务处依据项目负责人提供的立项通知(书)或合同、经费预算、有效的拨款证明等材料办理入账手续,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科目分为三类:劳务费、设备费、业务费。 1.劳务费 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生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 2.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按照《兰州职业技术学院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执行。 3.业务费 (1)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从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购入的外文图书),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4)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以及协调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采取项目主持人负责制,课题组举办学术会议的报所在部门、科技处、学院审批,作为证明材料与票据报销。会议费开支严格依据《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交通费用包含市内交通费和市外交通费。出差人员应将公共交通作为首选交通工具。市外交通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完成科研项目研究而乘坐的交通工具、租车等产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 (5)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6)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7)印刷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出版费、版面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其他相关支出一般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文具、笔、纸张、笔记本、文件盒(袋、夹)、订书机(针)、计算器、台灯、插线板、U盘、硒鼓、电脑耗材、电脑配件、邮递费、信息服务费、云存储费、实验室须配备办公用品以及需要支付的审计费和财务验收费等。 4.横向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依据纵向项目的支出范围,还可支出办公费、培训和学习费、人员经费、税费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1)办公费指项目运行所需日常办公用品、网络使用费等。 (2)培训费指为项目运行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3)人员经费一般项目最高控制在项目总经费的40%以内,包含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预算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并列示项目组具体成员名单。 (4)其他相关支出指根据项目研究运行实际需要,列支的不含在以上支出范围的、且有相关性的资产或费用支出。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主要包含两个部分: 1.学院资源占用费,即用于补偿学院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如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学院提供的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的消耗费用。资源占用费按照4%计提,由学院统筹支配。 2.绩效支出和间接费用的其他支出,由项目主持人用于奖励参与项目研究并对科研工作有贡献的人员及科研所需但在直接费用中无法列支的其他费用。绩效支出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项目主持人应当根据项目组全体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不得发放给未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相关标准 直接费用各科目支出均不设比例限制,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预算,据实支出。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材料和测试化验加工等支出,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1.差旅费 (1)据实报销差旅费的标准以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为主要标准,确定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涉及差旅费补助的,参照《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但单次调研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天。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报销差旅费的,乘坐交通工具本着节约、便捷、高效的原则。 (2)包干报销由于前往偏僻地区及野外考察无法取得住宿发票,且交通费行程完整,票据齐全的差旅行程可选择包干报销办法。其中,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合并为差旅费包干补助,按自然天数计算。 (3)国际差旅费科研经费报销国际差旅费时,按《兰州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2.会议费 按照公务支出与科研活动分类管理原则,举办科研业务性会议,会议次数、天数、人数由课题组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确定。国内会议费标准按《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课题组举办学术会议的须提前报所在部门、科技处、学院审批,作为证明材料与票据一起报销。 3.专家咨询费 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甘政发〔2020〕46号)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管理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400-3600元/人天。专家由项目主持人自主选择。专家咨询费标准后期可随国家标准调标。 4.设备费 利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预算在3万元以内的,按要求填报《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仪器设备零星购置申报表》,经项目主持人、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由项目主持人所属单位成立五人以上采购小组进行购置。利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经项目主持人、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照《兰州职业技术学院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执行。 5.其他直接费用科目经费 由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预算,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绩效支出管理 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的提取,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50%。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给予40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绩效支出原则上按拨款单位拨付进度分次下拨给项目负责人,学院暂时留存绩效支出的30%部分作为预留金,在项目获批结项(以结项证书为准)后拨付。存在以下情形的,学院将对预留金予以一定程度的扣除: (一)项目未能完成或未被批准结项的,扣除绩效支出的30%,并对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进行通报。 (二)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情形的,扣除绩效支出的20%; (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的,扣除绩效支出的20%。扣除的预留金统一收归学院账户。 第十六条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 (一)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二)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三)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院声誉的行为; 对于前款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己发放的,学院有权追回。追回资金统一纳入学院账户。 第十七条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和结余经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为保证项目经费的合规、高效使用,建立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如下:严禁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虚列伪造名单领取劳务费;不得购买与本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于在相关机构列为“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论文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主持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不得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对于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包括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取消项目承担者3-5年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主体作不良信用记录。对于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用于报销而开具发票的时间必须为项目研究执行期间及后续研究期间。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匹配 第二十条纵向项目及院级项目匹配类别与标准。 (一)纵向项目及科技平台、科技团队等经费配套 1.国家级项目及平台、团队 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专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等以上级别项目;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科技平台、科技机构、科技团队等学院予以匹配10万元。 2.全国性项目及平台、团队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国家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批准设立的科技平台、科技机构、科技团队等。学院予以匹配5万元。 3.省级项目及平台、团队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甘肃省人文社科项目、中华职业教育社项目。甘肃省委省政府、省科技厅批准设立的科技平台、科技机构、科技团队等。学院予以匹配3万元。 4.地(市)厅级项目及平台、团队 包括省直各部门、市科技局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甘肃省教育厅、兰州市科技局批准设立的科技平台、科技机构、科技团队等。学院依据本年度项目立项总数予以资助。 5.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到账学院总经费取整予以配套。50万(包含)以内按照到账总额的10%予以配套,50万以上按照到账总额的8%予以配套。 (二)院级项目经费资助 学院院内项目及先导基金项目资助总额分别为20万元,依据实际立项数予以资助。院级团队按照《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创新团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匹配经费拨付 匹配经费的项目均应以我院在编在岗人员为第一主持人、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符合学院匹配经费的项目,分两次进行经费拨付,立项后拨付70%经费,结项后拨付剩余30%经费。科技处每年10月份将匹配经费名单报经学院会议审定后,进行经费匹配。 第二十二条匹配经费退回情形 未完成、撤项处理或终止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将学院匹配经费的剩余经费退回学院计划财务处。项目主持人主动调离学院的,收回匹配项目经费的剩余经费。
第六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在结项前办理完全部己发生费用的报销手续,并按照规定向拨款单位提供相关财务报表。科研项目一经结项,其账面所余经费全部转为结余经费,结余经费将由学院统筹使用。 第二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经委托方验收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按合同(任务书)或协议约定使用,也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科研项目经费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核算准确、监督有力,保障科研项目经费的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研究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对其经费由学院科技处、学术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移交学院纪委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在研项目经费使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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