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第十四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4-13 浏览次数: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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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第十四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系、处室、中心 根据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第十四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实施细则>的通知》(省评奖领导小组发[2015]1号)精神,甘肃省第十四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即日起开始申报,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凡在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符合《评奖办法》要求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二、成果申报 1.申报者须认真阅读《甘肃省第十四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由第一作者填报《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四份(其中二份须隐去作者姓名及工作单位),并报完整的成果原件一份和将作者姓名和工作单位隐去的复印材料二份及《申报表》电子版。另附的评介、评估、评价和转载、引用、采纳材料等佐证资料,与成果材料的要求相同。 委托申报成果者,申报人应持有第一作者委托证明。 2.每位作者最多可以第一作者名义申报两项个人成果。在评审过程中,按择优原则限一项成果入选。 3.根据省评奖办的相关要求,申报成果必须缴纳申报评审费。其标准为:丛书类每本100元;著作类每项成果200元;论文类(含调研报告)每项成果100元。 4.申报成果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5.请于4月27日前将申报材料交科技处,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詹竞舟 联系电话:7658829
科技处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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