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 发布人:詹竞舟 发布时间:2015-09-24 浏览次数: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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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兰政发〔2013〕第173号文)(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兰州市科技功臣奖(市科技功臣提名奖)、兰州市科技进步奖、兰州市技术发明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兰的公民、组织,或与在兰的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并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奖励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兰州市科技功臣奖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特殊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领了该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出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兰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至少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以上。 第十条 兰州市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高尚的科学职业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技前沿,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在兰公民。 第十一条 兰州市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为1名,可以空缺,且不重复授予同一公民。 第二节 兰州市科技功臣提名奖 第十二条 兰州市科技功臣提名奖在兰州市科技功臣奖空缺的前提下启动评选。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第十条(一)中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贡献,创造出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自主研究研发或推广高新技术成果,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领了该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兰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第十条(二)中所称“在某一学科领域有突出成就”,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学科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重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至少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以上。 第十五条 兰州市科技功臣提名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高尚的科学职业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技前沿,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在兰公民。 第十六条 兰州市科技功臣提名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5名,可以空缺,且不重复授予同一公民。 第三节 兰州市科技进步奖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和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品种及其推广应用,并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人口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并经实践检验,创造出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兰州市实施的重大综合性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在完成重大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二十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具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且项目技术成熟,实施规模较大,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作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1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 第二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研政产合作项目,授予在本市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水平,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成果经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显著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国际先进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显著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类项目: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所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兰州市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称的“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的“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的“材料”是指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的“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集成。 第二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三)所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该项技术已经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象的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动植物新品种权;国家、行业和兰州市地方技术标准等。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四)所称“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发明技术成熟,已连续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应用效果显著。 第三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自主知识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和单位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2个。 第三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等所称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为兰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二)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 (四)负责公示奖励委员会的授奖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异议; (六)负责省科学技术奖推荐的相关工作,报市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政策措施,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负责推荐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和公示等工作; (三)负责异议受理、组织处理异议; (四)负责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保障; (五)负责获奖项目的跟踪调研和相关统计分析; (六)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及相关的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奖励类别分别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纪检监察人员等5人组成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组负责人担任; (三)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实名投票产生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并作出授奖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五)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15-21人,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5人,秘书长l人,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奖励委员会领导机构,负责代表奖励委员会审批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审批年度市科学技术奖组织及评审方案,以及其他年度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从专家库遴选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技功臣奖(市科技功臣提名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其中评审委员会中,邀请一定比例的企业专家参与评审。评审委员名单报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四十条 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授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提出评审建议;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处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委员每年更新半数以上。各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当年奖励申报情况,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3-7人。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本类别市科学技术奖的专业(学科)评审工作,并提出评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实行年度聘任制,其资格由市科技局认定。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和受理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市科技局在每年评审工作启动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提出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规定:市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奖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企业的获奖面占总申报量的70%。 第四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对被推荐人、被推荐项目择优推荐。市科技功臣奖(市科技功臣提名奖)的推荐,每个推荐单位限额推荐1名。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确认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得推荐。 第四十六条 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在同一年度只能推荐一种奖励类别;不得重复推荐参加市科技功臣奖(市科技功臣提名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评审;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推荐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推荐项目不得超过2项。 第四十七条 在上年进入评审程序经评定未授奖的各类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如果没有技术创新或推广应用等实质性进展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四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程序,原则上按照候选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人)的直属或属地关系逐级推荐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人)合作完成的项目,若第一完成单位(人)是市外的,且已在我市实施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我市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征得第一完成单位(人)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市内排序最前完成单位(人)的直属或属地关系申报推荐。 中央在兰单位完成的项目,可以按照单位属地关系或行业归口关系或代管关系申报推荐。 第四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一)指涉密成果;奖励办法第十五条(二)指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推荐单位、推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奖励办法第十五条(三)指各种对人体健康、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有害的成果;奖励办法第十五条(四)指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同级或同级以上政府、同级行业和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得推荐申报。 第五章 评审 第五十条 符合《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及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推荐组织和推荐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予以网络公示,奖励办公室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提交评审。 第五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并经公布后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学科)评审组按照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初评。 第五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科技功臣奖提名人和其他科学技术奖评审为一等奖项目进行答辩,实名投票产生授奖建议。 第五十三条市科技功臣奖(市科技功臣提名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市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在认真酝酿的基础上,根据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限额评出市科技功臣奖候选人。 (二)市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市科技功臣奖的评审情况。 (三)被评出的市科技功臣奖候选人和所在单位在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会议上介绍情况,并对评委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四)市科技功臣奖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评选,须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市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实到委员的三分之二票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五)在市科技功臣奖评审空缺的前提下,启动市科技功臣提名奖的评审工作,评审表决规则如市科技功臣评审规则(一)(二)(三)(四)。 第五十四条市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技术发明奖评审小组在认真酝酿的基础上,根据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分别进行等额评选。达到实到委员三分之二票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项目为正式的一、二等奖候选项目和三等奖项目。未达到三分之二票的候选项目,降到下一个等级的候选项目参加评选;未达到三分之二票的三等奖候选项目自然落选。 (二)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技术发明奖评审小组分别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市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候选项目和三等奖项目的评审情况。 (三)市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会议上介绍情况,并对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一、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差额评选。达到实到委员三分之二票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项目为获奖项目。未达到三分之二票的一等奖候选项目降到二等奖候选项目参加评选;未达到三分之二票的二等奖候选项目降为三等奖项目。 第五十五条 对初步具备了奖励条件,但尚缺少某些资料或者是证明文件,难以明确判断的候选人和评审项目可以缓评,各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控制缓评数量,每个候选人和评审项目只允许缓评一次。 第五十六条 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奖励办公室提出解决方案,分别由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五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其他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章 监督与异议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由有关专家、学者、纪检监察人员等5人组成的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担任,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在评审结束前向奖励委员会做出年度评审工作监督报告。监督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及时转交监督委员会。 第六十条 监督委员会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家学者,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资格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 市科技局将奖励委员会的授奖建议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技局提出。 第六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异议受理范围包括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 第六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的技术内容、有关评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六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予以受理。 第六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5天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 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工作人员、推荐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事先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其他委员;评审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公室,不得自行提交评审组织讨论或转发其他委员。 第六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异议处理的全过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可向市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七十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获奖人、获奖单位、获奖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市科技局将公示后的授奖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一条 兰州市科技功臣奖获得者,授予“兰州市科技功臣”荣誉称号,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兰州市科技功臣奖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兰州市科技功臣提名奖获得者,授予“兰州市科技功臣提名奖”荣誉称号,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兰州市科技功臣提名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 其中,兰州市科技功臣奖奖金,20万元属获得者个人所得,3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补助经费。 第七十二条 兰州市科技进步奖、兰州市技术发明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 兰州市科技功臣提名奖和兰州市科技进步奖、兰州市技术发明奖获奖项目的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个人,各级单位不得截留,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挤占和挪用。科学技术奖励的获奖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七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年度评审工作经费和奖金共300万元,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市科技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有过错的完成人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七十五条 推荐人协助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局给予通报批评。 参与评审活动的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市科技局通报批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参与评审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