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
| 发布人:詹竞舟 发布时间:2015-11-06 浏览次数:1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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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科字[2015]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成效,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经费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管理、验收、绩效评估等项目管理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级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的单位或科研人员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项目申报依托“兰州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开展,采取备选库的方式管理,项目库常年开放,接受项目入库。 第七条市科技局按照全市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工作重点,不定期在兰州科技网或新闻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同时对外发布征集项目入库的通知,按需求从项目库中提取项目考察立项。 第八条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兰州市注册、纳税地为兰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在兰中央、省、市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 (二)技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技术优势; (四)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六)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七)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一式四份); (二)相关附件(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查新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用户使用报告、权威部门的检查报告、相关单位的推荐意见等)。 第十条项目按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由项目申请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推荐单位包括县(区)科技局、在兰医疗机构的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中科院兰州分院、省级科研机构的科研管理部门等。中央、省属在兰企业由兰州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推荐。 第十一条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市科技局各分管处组织或委托经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初审、考察。各处室根据初审结果,填写《科技项目计划表》,报计划处汇总。 (二)市科技局计划处将汇总的项目按专业技术领域分类,组织相应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经专家组讨论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后,提交局务会审定。 (三)市科技局局务会根据专家意见及实际需求提出计划编制意见,计划处编制立项计划。 (四)立项计划按照《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试行)》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主管市长审签后,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正式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各分管处根据立项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表》(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各一式四份)。签订合同书即为项目正式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各方须严格按照《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约定,全力推进项目实施。 (一)市科技局负责按项目合同书规定会同市财政局拨付项目经费,并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对完成计划合同书指标的项目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结题。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项目合同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项目预算要求设立专账核算,保证专款专用;按市科技局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填报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项目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和财政、审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三)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协助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在研项目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立项满半年后的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分管业务处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专项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一般情况下,项目合同书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报市科技局分管业务处审查、计划处审核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批复,并按变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和验收。重大变更事项,需经市科技局局务会审定。 第十六条项目终止。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市级财政经费应及时退回,由市科技局安排同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提交相关验收材料,报市科技局申请验收。逾期未结题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一式四份); (二)项目经费决算表(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一式四份); (三)项目执行的工作总结及技术报告; (四)其他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四)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成效。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市科技局分管业务处、财务审计处审查并经计划处审核后,由分管业务处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二)邀请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3~5人组成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资料,并实地考察项目完成情况,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统一颁发项目验收证书。 (四)研究内容涉及技术领域且补助经费较少的应用基础研究或同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其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请函审结题验收,也可与项目鉴定一并进行。申请结题材料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要求,项目结题由市科技局分管业务处审查,计划处审核并发验收证书。 第二十一条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或结题: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中有挤占、挪用、随意扩大使用范围的情况; (五)超过项目任务书原定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或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中(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在此后2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分管业务处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成效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市科技局分管业务处应将已立项、验收、结题(或终止)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并同时报计划处存档,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合同书和经费预算书; (三)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四)项目验收申请书、经费决算表和项目验收证书; 其他材料。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六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兰科字〔2002〕122号)和《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