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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詹竞舟 发布时间:2015-11-06  浏览次数:115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兰州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由市财政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是市政府为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经费的安排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防止分散、科学安排、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扶持我市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及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推广、新兴产业扶持、科技投融资引导、科技创新环境平台及服务体系建设、与全市经济发展相关的应用性研究、新产品研制、软科学研究以及科技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科技项目。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配置方式以定额补助为主,采取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配置方式。根据项目的类别、规模和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大小等给予不同额度的支持。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必须根据立项程序,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建议提出经费安排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安排项目经费。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研发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一)项目研发经费,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1.直接费用,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中试车间、实验室建设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须建设的中试车间、实验室的建设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人次的标准执行。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及科技项目审计等相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项目扶持经费的10%,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结题验收时必须出具审计报告。科技项目审计费用全部由项目经费支付,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支付。审计费用支付按以下标准执行:

项目总经费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

项目总经费预算在10万元至30万元及以下的,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项目总经费预算在30万元至50万元及以下的,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

项目总经费预算在50万元至100万元及以下的,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项目总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人民币3500元。

3.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1%)。

(二)计划管理费,指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评估、招标、监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计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九条市科技局根据年度项目计划,与各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表》(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各一式四份)。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项目计划拨付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的拨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分管处审查,市科技局计划处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方可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第四章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扶持资金后,要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第41号令)进行财务处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和《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从兰州科技网下载,一式四份),并出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有关规定原渠道缴回。

第十五条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在市科技局下达中止或撤销决定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市科技局呈报经费决算,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剩余的项目经费应全部上缴市财政,继续用于扶持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甘肃省和兰州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有关要求开放共享,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监督,定期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逐步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今后年度项目扶持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接受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满半年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31日和731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并由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经费的,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及项目实施人的责任。市科技局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惩处措施,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制定的《兰州市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兰科字〔2002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