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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人:陈文兴 发布时间:2022-05-05  浏览次数:730

为进一步做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兰州市科技创新领域改革发展新要求,市科技局修订印发了《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推动《办法》落实,现对《办法》主要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省、市针对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规定,对于科技管理工作提出了新思路新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市科技局结合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广泛向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其他市直相关部门以及在兰高校和科研院所院所、部分重点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多轮修改和完善,修订形成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针对项目管理工作,共九章五十三条,主要包括总则、各方职责、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与终止、公开与公示、管理制度、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了市科技计划项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原则和管理环节。

第二章“各方职责”共6条,为新增加内容,明确了市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受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等项目实施主体各方职责。针对以往项目管理过于被动的问题,新修订的《办法》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中引入第三方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配合相关业务科室,按规定开展中期检查等事务性工作,并对

第三章“申报与受理”共6条,规定了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发布、申报受理工作程序;明确了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项目申报限制条件。新修订的《办法》将科研诚信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并在申报要求中对科研诚信情况作了要求。对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在原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做了2点补充:一是过去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二是按相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章“评审与立项”共6条,明确了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明确了专家评审方式、流程以及行政决策过程。新修订的《办法》在项目立项的评审、决策、立项等环节作了调整,进一步简化了项目立项流程。

第五章“实施与管理”共3条,规定财政科技经费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明确了项目执行期间变更范围和流程。新的《办法》中,在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及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的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合同执行期内自行变更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章“验收与终止”共12条,明确了项目验收或终止的条件;明确了项目验收依据、验收主要内容、验收流程和验收材料要求;明确了项目终止条件、终止程序和处理措施;新修订的《办法》改变了经费审计范围,要求支持金额在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的项目在验收前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七章“公开与公示”共4条,规定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项目受理、立项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明确了异议处理程序。

第八章“管理制度”共9条,与原有《办法》相比,新增加以下内容:建立项目管理回避制度,确保项目评审公正性;建立项目管理抽查制度,实现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和项目组织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科技计划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科研诚信黑名单,进一步规范项目申报、立项、验收工作。

第九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办法》生效时间和有效期,原《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兰科字〔2015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