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州市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解读 |
| 发布人:陈文兴 发布时间:2022-05-05 浏览次数: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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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甘肃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科〔2018〕105号)等有关规定,市科技局修订印发了《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定。为更好推动《办法》落实,现对《办法》主要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省、市针对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规定,对于科技管理工作提出了新思路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提高科技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结合在市级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广泛向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其他市直相关部门以及在兰高校和科研院所院所、部分重点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多轮修改和完善,修订形成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针对市级科技计划经费工作,共八章三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项目经费开支范围、预算编制与评审评估、经费拨付与管理、项目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4条,将《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改为《兰州市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明确了科技计划经费性质、部门管理职责、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共4条,明确市科技局每年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市级科技项目和奖励性后补助,其中市级科技项目支持方式在申报指南中进行明确,奖励性后补助的具体支持方式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共3条,明确了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并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范围进行规定;其中明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并严格按照本章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第(五)条,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等要求,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放宽,资金使用更为灵活;取消以往对其他费用和间接费用的限制(原有的经费管理办法为: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1%,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项目补助经费的10%)。 第四章“预算编制与评审评估”共4条,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须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规定了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包括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其中项目承担单位是企业的,要求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项目经费资助金额;规定在支出预算中,对单项5万元以上设备仪器和软件的购置费用应重点说明。根据前期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外协费过高的问题,要求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五章“经费拨付与管理”共3条,明确了对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明确了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区(县)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在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第六章“项目预算执行”共6条,规定了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对项目经费及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规定了项目验收时财政支持经费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的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有经费管理办法中要求所有项目结题验收时均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明确了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处理方式。 第七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共9条,规定了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规定建立承诺机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法人和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签署承诺书;规定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由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机构和评审专家等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规定定期开展项目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针对虚报预算套取财政资金、违规使用项目经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行为提出了具体惩罚措施。 第八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办法》生效时间和有效期,原《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兰科字〔2015〕82号)同时废止。 |